fna713755 发表于 2024-10-16 02:21:40

关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639-4641、4210-4220号判决书

  我们作为普通的中国劳动者,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639-4641、4210-4220号判决书深感愤怒与不解,如果不是该院的法官专业素质低下,那就是该院的法官故意不依法裁判,以至于让我们劳动者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639-4641、4210-4220号判决书对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18-928、1276-1278号判决书只字未改就全部照搬。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我们进行了上访和到相关部门投诉,罗湖区法院的法官明确声称,未调取公司的考勤是他们的一个疏忽,但是现在他们无法改变案件情况,希望我们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开庭时,我们当庭提出调取被上诉人处的考勤记录,但是二审法院在未调取考勤记录的情况下就糊糊涂涂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时对客观事实的严重不尊重。
  首先我们先看看罗湖区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存在以下违法。
  第一、被告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支付给原告的基础工资(也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既然已经采信公司方提供的《深圳市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基础工资不超过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们认定被告支付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证据之一。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第二、罗湖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且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行车趟次密切相关的单次工资+其他补贴。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中在工资标准并未见任何加班工资栏目,显然,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被告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摆在眼前。企业在庭上狡辩,未保存员工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法院就企业连员工考勤表工资表资料都没保存,又何来企业为应诉而制作的综合表计算企业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呢)。企业工资财务诸多不规范!但是法院还是认定企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这是法院违法判决的铁证。请中院的本案法官给个司法解释!!
  第三、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进行如何认定及采信的问题。对于工人提供的考勤及工资表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对于工人有利的部分不予采信。对于公司有利的部分确予以采信。显然,法院已经不是依法裁决,而是公司成立的一个部门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提供的考勤制度经法院采信,那么被告处就明确存在劳动者加班的考勤,被告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为什么还要采信被告的统计表?法院应当责令被告提交真实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第四、非法收集入职员工押金!!深圳运发集团旗下(鹏运国旅观光巴)运发集团践踏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然法院用上了劳动合同法84条反击,但是反击的战绩呢!罚企业的通告呢!我们的知情权呢!!法院是怎么样判断劳动者没损失,而不需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法院在计算带薪年休假上,其计算结果让人惊愕!都是从零壹年向前推算,零八年跨年度从零九年开始向后推算09.10.11年共二年年薪假!怎么工作三-五年以上的员工(同一工资水平)会算出二千多元的相差来呢!纠结中…如果不是法院法官专业素质低!就是我脑进水!员工证据事实,法院却有法不以,无视事实,枉法裁决!
  综上,请求相关部门彻查法院的违法判决,追究本案的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强烈要求此案能重新公开,公平,公正审理,给法律和农民工们一个尊严。就此案的诸多凝点让全国的法律界去评判是是非非!
  14个农民工说的就是深圳运发集团的那点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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