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bpa1873 发表于 2024-10-30 02:58:36

也谈陆金所和P2P的区别

  也谈陆金所
  陆金所表面上看是一个网络平台,本质跟人人贷等P2P应该没太大区别,理论上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撮合平台,借钱的人和出借的人在这里汇合,各取所需,达到交易匹配的功能。但是P2P本身就有很多模式,国外有Prosper、Kiva、Zopa、 Lending Club等模式,复制到国内也变成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红岭等多种模式,谁代表了真正P2P,业内也吵个不停,至于谁能走成功,也很难说。同时,在监管上也算是个空白,这点其实无论国内外都一样,金融创新本身就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美国的PROSPER也曾被监管机构认定非法,但是后来又被允许重新开业,也说明这个行业到底会如何,都在观望之中。
  我自己理解的P2P平台,可能跟很多人不一样,P2P的字面意思是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那么平台就是为这种个人对个人借贷行为创造条件的架构,目前这种架构一般都表现为网络化,但是并不代表网络化是必须的要素,从目前的认知来看,由于P2P的两头都是零散的人,通过网络应该是最便于降低成本进行规模化和批量化的复制,事实上随着这科技的进步或者交易模式的改变,非网络化也一样可以达到P2P的目的。其实宜信应该确切的说是非网络化P2P的模式,但是宜信是一座看不清也摸不透的巨大冰山,到底掩藏在宜信背后的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清晰的认知,没办法做更多的评论。
  P2P就本质而言其实是金融脱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原先个人的借款都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一般都是银行,个人将存款汇集到银行,然后银行作为媒介统一放款,P2P则改变了这种方式,通过P2P的平台,出借人可以自行将钱出借给在平台上的其他人,而平台则通过制定各种交易制度来确保放款人更好的将钱借给借款人,同时还会提供一系列服务性质的工作,帮助更好的进行借款管理。服务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三种,纯法律手续的服务,确保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风险特征信息提供的服务,确保借款安全性的有效判断,以及借款人违约以后的追偿服务,确保在违约发生后降低损失。所有的制度和服务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的搭建平台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作为基础性特征的。
  这种平台特征性质,使得P2P的地位就是相对独立,例如市场管理方,只提供各种有利于交易双方交易的服务,但是却不能参与交易行为,也不能对交易双方有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成为借款方式里的一个主体,借款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出资人自己手里。出资人自己根据平台所设定的一系列交易制度作为基础,自足的判断出资行为,同时也要自己来承担出资后的责任损失。P2P平台利用的是优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服务来吸引出资人进入到这个平台。
  国内P2P大概起步于06、07年,发展到现在也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网站几百家,也引发过很多问题,在一些交易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的平台很容易陷入危机,也发生过几起恶劣的事件。2011年9月,贝尔创投事件(涉案金额300万),2012年6月的淘金贷事件(涉案金额100万),相信未来还有进一步洗牌的空间,还会有陆续的平台陷入危机之中。
  平台的危机从那里来呢?理论上,真正定义为平台的P2P,无非是两个风险点,第一是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
  第二则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点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为了解决上面三个顾虑,让出资人对平台有信心,同时也对出资行为有信心,放心在平台上交易,都有意无意的走入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模式上来,就是平台对本金的保障上来。我们姑且不去判定,平台是否有能力保障本金,而单纯就这种保障行为,我自己个人感觉,产生两个层次的P2P,一个还是坚持P2P路线,只是由于P2P作为创新事物,为了让更多人的尝试这种模式,不得不把自身信誉加入,最终目的还是去掉自身的信誉,是一种不得已的营销模式,毕竟国人的思维模式更接受这种有担保行为的出资。但是另外一种,我却觉得已经是不能算P2P了,因为他彻头彻尾就是走入到了另外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了,陆金所就是这种貌似P2P的非P2P业务核心。
  我自己判断是不是P2P,主要是看一个P2P平台是否具备脱媒的条件,如果一个平台还是需要一个媒介来促成双方交易,出资人出资的时候,这个媒介的信用有所附加,那么P2P就必然是不成立的。
  我们看陆金所的交易实在,虽然陆金所一再声称自己是中介方,但是事实上,这个中介方其实是让体系内的另外一家机构(平安融资担保)参与到交易中来,这个构成了陆金所跟所有P2P最大的区别,离开了这个平安融资担保,所有的交易链都无法形成,陆金所的核心其实是一个担保行为。而不是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行为其实不是个人对个人的信用问题,而是出资人对平台,平台在对借款人这么两个环节构成,首先需要出资人对平台认可,同时平台要对借款人进行认可,原先所认定的金融脱媒,其实又开始需要平台这个媒介来进行了,只是银行被替换成了平台机构。
  这种模式下,因为,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行为进行担保的话,就必然使得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认定,这种风险认定不是信息审核,而且是一种将自身信用加入的评价机制,一旦评价机制出现问题,受损的并不是出资人而是平台自身。
  决定P2P成败的核心已经不是平台设计,而是平台风险审核体系了。风险审核的加入,使得这种模式更多成为一个类担保公司或者类信托公司的概念。平台直接就是换算成,公司等同于以固定利息向个人借款,然后对个人进行放贷,如果贷款的违约率低于平台的收益,那么就是成功,反之就是失败的。
  从陆金所的实质来看,就是平安融资担保的担保业务网络化,陆金所自己也认为借款的安全保障在于平安集团在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但是这个专业优势到底是什么?出资人其实是无法判断的,你只能选择相信他,才可以进入。P2P如果无法清晰的描述出为什么通过平台借款安全度很高,那么就永远无法做成一个P2P,而事实上也正是因为陆金所自身也无法说明白这个问题,才只能将自身旗下的担保公司加入进来,看上去是一劳永逸的解决了出资人借款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却让这个模式也彻底的偏离的P2P的模式,出资人只能相信平安集团的专业能力和实力,能让他们不但能拿到本金也能拿到利息。跟点对点的借款其实是没有关系了。媒介在期间扮演的角色很重要,无法被取代。即使在说是一对一的,也掩盖不了陆金所是平安集团利用自身信誉募集资金用于自身放贷的业务实质,平安很聪明,利用所谓的P2P绕开了金融监管,彻底成了金融资产表外化的一个方式。他的盈利模式更简单只要平安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以及陆金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高于他所放贷的项目的坏账率,就产生盈利,反之亏损。跟P2P木有任何关系。
  当然我没有否认平安的这种模式不好,相反我觉得很好,只要平安对自身的风控能力有充分的把握,那么平安其实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大量的低廉的资金,形成了庞大的吸储功能,如果下一步放开一对一,我想平安的这种模式可能比平安银行更有市场。这里就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平安融资担保的边际在那里?平安可以担保十个亿,二十个亿,是不是可以担保一百个亿两百个亿呢?我想这点总是不现实的,陆金所如果一直是这种模式操做下去,那就势必要考虑到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何在发展的问题。料想下一步陆金所肯定也考虑引入更多担保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到这个平台上,来解决自身规模有限的问题,按照这个逻辑下去,陆金所到是演变成一个个人对金融机构的交易平台的可能性到比演变成P2P的可能性要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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